原告宋**与被告重庆市隆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帆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庆市合川区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合川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隆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刘*,被告邮政合川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订购合同合法有效;2、履行合同义务为原告办理所购买的合川区草街镇邮局大楼**栋×号的房屋产权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隆帆公司签订了房屋《定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合川区草街街道新邮政大楼**栋×的商品住房一套(建筑面积38.53平方米,建面单价为2803.01元)出售给原告,总价为10...(本文书还有19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