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余**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受理后,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追加曾**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追加曾**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第三人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本案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以下费用:医疗费用:5592.8元;住房伙食补助费用:100元/天×11天=110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50元/天×60天=3000元;误工费:58667元/年÷365天×90天≈14465.8元;护理费:63460元/年÷365天×11天≈1912.5元;鉴定费:600元;后期治疗费用: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以上九项共计:31671元(大...(本文书还有40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