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于*信用卡��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称,2011年11月22日,被告向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申请领取交通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xxx),并持有和使用该卡。此后,被告在使用该卡过程中形成透支,逾期未还,截至2016年8月6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841.20元、利息及费用2428.6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要求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841.20元、利��及费用2428.67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本文书还有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