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岑**、陈**与被上诉人李**,一审被告陈*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7)桂0405民初****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岑**、陈*锋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7)桂0405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李**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梧州市长洲区法院根据云安区法院判决由李**、岑**赔付给钦州湾公司的停运费损失费、鉴定费、案件受理费、交通费共计54211元,属于四人合伙期间的共同债务,在李**应得的赔偿款中进行扣划垫付,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桂d×××××号大货车确实是由四人出资22万元共同购买经营,2014年8月12日,李**驾驶该大货车在广昆高速发生交通事故,由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钦州湾运输公司向云安区法院起诉李**、岑**,最后云安区法院判决李**、岑**赔偿停运损失费,鉴定费共52650元给钦州湾运输公司。之后李**向云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费98000元,最终云安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62760元给李**。在此期间,四个合伙人决定将大货车处理掉,清算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岑**、陈*锋等其他合伙人均表示保险公司赔偿给李**的赔偿款都不要,而且...(本文书还有5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