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李**、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被告卢xx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3日,被告李**向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卢xx作为担保人,并约定如发生争议由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
二被告均未提出书面答辩。
原告提供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二被告身份证二份,证明二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借据一份,证明被告李**于2015年11月3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由被告卢xx提供担保,并约定如发生争议由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本文书还有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