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跃进汽车集团湖南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进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4)长县民初字第0242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跃进公司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6)湘0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137675.52元(其中医疗费508629.52元、器具费7034元、误工费79200元、营养费50000元、护理费835552元、后期治疗费6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100元、交通费10000元、鉴定费1900元、精神抚慰金90000元、残疾赔偿金47826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要点:1、被告销售的产品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没有质量问题;2、本案涉案轮胎严重磨损,且已经原告方修补过,根据相关行业标准,修补过的轮胎不予理赔;3、原告事故的损...(本文书还有41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