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钟**,男,1966年1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赤峰市松山区财政局、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是(2018)内0404行初****号行政判决书,由于该判决书没有追加上诉人为案件的参与人,导致案件中的证据,没有经上诉人质证。因为,本案以行政判决书为依据,这样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结果与上诉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2018)内0404行初****号行政判决书没有追加上诉人参加诉讼,属于程序违法。上诉人将通过再审程序纠正。2、根据赤松集有(2012)第****号集体土地所有证及(2016)内04行初****号生效行政判决书、(2017)内04行初****号生效行政判决书,确定位于××区南侧(地号:×××)土地为太平地村、第一、二、...(本文书还有44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