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赤峰市松山区财政局、第三人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赤峰市松山区财政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第三人钟**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中,因本案需以行政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案中止审理。2018年2月22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6月6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被告赤峰市松山区财政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被告赤峰市松山区财政局与第三人钟**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判令第三人钟**向原告张*返还土地,赔偿损失。
事实与理由:原告诉争的土地位于赤峰市××区南侧(土地四至为:东至毕家坟南、西至大坝根、南延长至800米、北至南档子地)系太平地村集体土地,一直由太平地村委会经营管...(本文书还有28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