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叙永县永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驰物流公司)、叙永县晋鹏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鹏物流公司)、重庆重型汽车集团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汽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被告永驰物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重庆汽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晋鹏物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永驰物流公司和晋鹏物流公司返还原告购车款229000元,并承担2017年10月26日至购车款返还日止的资金利息(按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永驰物流公司和晋鹏物流公司赔偿原告因车辆质量不合格造成五年经营损失837352.6元,停车费、看车费2万元;3、被告重庆汽车公司对二被告应承担的购车款返还责任和赔偿损失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赵**于2...(本文书还有31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