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竹县李家乡张家榜预制场与被告叶**、陈**、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简易审理。原告大竹县李家乡张家榜预制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陈**和被告杜**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竹县李家乡张家榜预制场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水泥预制板款7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至2014年间,三被告因承建位于大竹县李家乡街道“滨园”房屋建筑工程,向原告赊购了水泥预制板,2s014年11月和22日,原告与被告叶**算账后,被告叶**向原告出真欠条一张,载明欠款金额为72500元,因其欠款系三被告火修建“滨河花园”,理应由三被告共同偿还,经多次催收,三被告不支付。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的工商营业执照、三被告的户籍登记信息,用于证实原、被告系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2.欠条复印件一份;3.送货单复印件...(本文书还有23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