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唐**向本院提出诉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9月22日至付清时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2日,被告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将该款交付给被告后,被告丁**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借条上“罗*云”均是被告丁**书写和捺印。借条约定借款归还日期为2017年9月22日,借款利息为月息2...(本文书还有4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