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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达州市通*****犯单位受贿罪,被告人范**犯单位受贿罪、受贿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贪污贿赂罪>>受贿罪>>刑事案件>>贪污贿赂罪>>单位受贿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8)川1724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8-11
  • 原始文档:有(购买后可下载) 
  • 【案例概要】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公诉刑诉(20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达州市通川区救助站犯单*受贿罪,被告人范**犯单*受贿罪、受贿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6日召开了庭前会议,2018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尚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达州市通川区救助站的诉讼代表人邓**、被告人范**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单*达州市通川区救助站(以下简称救助站)在时任负责人范**的决定下将救助站救助的精神病人送至达州市职业技术学校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附属医院)进行救治,被告人范**与附属医院约定按照救助站支付医疗费10%的比例收取附属医院回扣,救助站收受附属医院回扣共计人民币5864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1月份的一天,在达州市通川区“四十四队...(本文书还有306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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