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2013)康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文彬主审,审判员王*钰参加合议,分别于2014年5月15日、6月26日和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和陈*,被上诉人邱*委任代理人蔺**和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孙*于2012年8月20日向邱*借款人民币825000元,并承诺将于2012年8月29日前还款。2012年9月4日孙*又向邱*借款人民币165万元,并承诺于2012年9月15日前偿还。欠款到期后,孙*一直未偿还。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孙*向邱*借款后,双方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邱*要求孙*偿...(本文书还有10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