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阳伯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福运来卷烟超市(以下简称福运来超市)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以下简称交行辽宁省分行)、原审第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广发行沈阳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3)沈河民四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文彬主审,审判员王*钰参加合议,于2014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福运来超市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交行辽宁省分行委托代理人张**,第三人广发行沈阳分行委托代理人徐*和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3月26日福运来超市将其所持有的出票人为沈阳市铁西区顺发装饰材料商行,付款人为广发行沈阳分行下属的和平支行,出票人账号*******,票面金额为777980元,编号为xxxxx...(本文书还有19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