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0日6时许,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本市城中区法院街**号楼**室门口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的交代,公安民警从其居住的楼房东侧的煤房内,查获外用黑色丝袜包装,内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块状物一包。经鉴定:查获的白色块状物一包,净重99.94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6月10日6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城中区法院街**号楼**室的其住所处将其抓获,并从其住处东侧自家的煤房内查获用黑色丝袜包裹的内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块状物一包的事实经过。
二、搜查笔录,证实公安人员对被告人何某某家的煤房进行搜查,查获用黑色丝袜包裹的,内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块状物一包的事实。
三、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从被告人何某某处扣押的具体物品的事实。
四、尿样定性检测意见,证...(本文书还有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