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诉被告株洲市规划展览馆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中伟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8年8月7日、2018年8月1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株洲市规划展览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诉称:2017年12月17日上午9时左右,原告邹**进入被告株洲市规划展览馆参观,由于当时地面太滑,书吧旁边的台阶处未安装安全护栏,也未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甚至未设置明显的台阶边缘线,导致原告在行走中从台阶上摔下来,造成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检查治疗,伤情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并尺骨茎突骨折。经株洲市公众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左腕部损伤已构成拾级伤残,伤后休息120日,护理60日,营养90日。被告作为对公众提供服务的公共场所,原告到被告处参观,被告未尽到应尽的...(本文书还有29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