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诉被告万*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被告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万*立即偿还原告投资款50,000元以及利息10,150元,上述利息按照月利率3%暂计至2018年5月2日,此后利息按照月利率3%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7日,原告宁*与被告万*签订《股份合作协议书》,合同约定双方合伙开办塑美舞蹈艺术培训和上饶德盛教育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向被告交付投资款5万元,履行了出资义务。2017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双方解除合作关系,被告承诺于2017年10月10日前归还原告投资款5万元,逾期不还按月息3分支付原告利息。但从2017年10月10日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投资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同时,在此期间被告万*仍然在外购置重大资产,有能力却拒绝归还原告投资款,实属重大的不诚信和违约行为。综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投资款50,000元以及截止到2018年5月2日的利息10,150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判如所...(本文书还有4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