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要求被告按照月息3%计算,支付利息7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承诺2016年1月30日偿还。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王**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2015年11月23日,我以现金交付的形式给原告偿还过2万元借款,剩余借款通过代偿的方式已经全部还清。原告也多次承认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结算清楚且支付完毕。
吴**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借款合...(本文书还有11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