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庭审中,原告周*就利息变更为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7日,被告王**因资金周*向原告周*借款4500元,原告周*经催讨未果,特起诉,望判如所请。
王**...(本文书还有6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