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靳**、欧美琴与被告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后,因本案案情复杂于2018年4月3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靳**、欧美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代原告收取的现金14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7日,原告与案外人赵*宇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50万元用于购买洗煤厂。之后因原告并没有收到该笔款项且随后的两年时间赵*宇也未提到借款一事,更没提及偿还借款及利息,原告认为该笔借款没有实际发生。直到2016年6月22日案外人赵*宇以民间借贷纠纷将原告诉至大武口区法院,要求原告偿还借款150万,且案外人赵*宇给法庭提供了一份授权委托书,授权内容是出借人将借款150元打到被告孙**的账户上,被授权人是孙**。故此,一审法院认定原告与案外人赵*宇的民间借贷成立,借...(本文书还有40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