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河南省上蔡县公证处公正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河南省上蔡县公证处的委托代理人胡**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2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1日,原告在上蔡县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胁迫之下签订了借款100万元的借款合同,但该借款合同一直没有履行。上蔡县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并没有将该款项支付个原告,但被告却在从未见过原告的前提下,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出具了强制执行公证书。上蔡县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该公证书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原告向被告申请复查撤销该公证,但被告以复查已经过期为由予以驳回。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关承担相应...(本文书还有19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