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机械**********诉被告沈阳电缆*、被告沈阳电缆******、被告沈阳市铁************、第三人中国建设**************、第三人中国建银********资金返还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1993年,为完成“八五”技术改造应用卫星工程,被告沈阳电缆厂作为借款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铁西支行作为贷款方,双方通过签订《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基建基金部门贷款)》,约定:被告沈阳电缆厂获得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2000000元,年利率3.6%。,沈阳电缆厂给中国建设银行沈阳铁西支行出具《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对账签证单》确认:借款单位为沈阳电缆厂;经办行建设银行沈阳铁西支行;主管部门机械工业部;贷款本金2000000元及未收贷款利息307495元。截止,被告沈阳电缆厂尚欠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326535元。
,被告沈阳电缆厂曾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公司提交一份《关于中央级经营性基金转为国家资本金的请示》载明:1993年建行铁西支行给我厂发放基金贷款200万元,但是企业目前资金非常紧张,特申请将该笔基金贷款转为国家资本金。该请示因故未及审...(本文书还有28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