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兴业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四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宗*、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市兴业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803456元、利息400000元,合计320345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二五四医院退休干部安置住房三期工程”。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又增加了施工现场“三通一平”项目,该增项工程量由被告派驻工程师王*义签署10份《现场签证单》予以确认,按照天津市2012定额预算共计2803456元工程款。截至目前,被告未向原告给付上述增项部分工程款2803456元及利息40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本文书还有13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