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下称原告)诉被告劳**、被告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斌,被告劳**的委托代理人金**、被告罗**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两被告原系个人合伙关系。2007年7月13日,因合伙经营需要,三人协商后由原告向李*琴借款100000元。2007年11月30日,三人共同出具一份说明,明确该借款为合伙债权,应共同偿还。后因三人无力归还该借款,李*琴将借款人(本案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双方于2008年4月8日达成民事调解。原告认为,该债务为合伙债务,应由原告及两被告共同偿还。现两被告拒不同意履行该债务。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承担对案外人李*琴的债务66666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对案外人李*琴的债务利息等费用7433元;3、判令两被告对...(本文书还有12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