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龙克亚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税勇,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诉称,1997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逐步确立恋爱关系。1998年8月25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1998年8月**日生育女儿**,现在就读于巴东县京信友谊中学。因原、被告婚前认识交往时间不长,缺乏深入了解,导致婚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性格差异较大,加之被告脾气古怪,不愿与原告沟通,在婚姻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和家庭矛盾积累,致使双方夫妻感情逐步发生分歧。同时,被告也没有处理好与原告父母及亲友的关系,被告经常因琐事与原告父母发生矛盾和冲突,甚至曾多次辱骂原告父母,对老人不恭不敬,被告的这...(本文书还有12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