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张**、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封**、赵**,被告张**、张**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两被告在2015年3月13日签署的河北海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1日原告欲在广东省中山市设立一家一人有限公司,在向当地工商局申请名称核准时被告知原告名下已经有一家一人有限公司河北海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现已经不能再注册一人有限公司了。经原告到工商部门查询河北海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2015年3月3日...(本文书还有1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