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8年8月9日作出(2018)宁04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审阅辩护人的书面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贾**与被害人孙**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矛盾。2017年7月6日,孙**将两个孩子锁在家中离家出走,贾**多次电话联系孙**,要求孙**回家照顾孩子,均被拒绝。期间,孙**于2017年7月10日向彭*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孙**经法院传唤未到庭被裁定按撤诉处理。2018年2月1日下午,贾**通过孙**的陌陌账号*******,双方因回家事宜发生争执、撕打,后经石嘴山市公安局南街派出所民警调解及孙**亲属、同事劝解,孙**同意随贾**回彭*县协商离婚事宜。2月2日,贾**与孙**在回彭*途中,因商议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时再次产生争议,当日20时许,二人乘坐出租车到彭*县白阳镇余沟村部旁出租房门口后,孙**不愿下车随贾**回家,贾**便强拉孙**下车并走向出租房,走到出租房门口处,孙**连声喊叫”贾**...(本文书还有48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