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杨**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二审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青铜峡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于2016年10月29日在工作中发现一男子近期向吴*市利通区贩卖毒品,10月30日决定立案侦查。当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润泽华府南门口附近抓获李*,从其驾驶的小轿车坐垫下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包,经称量净重为204.71克。2017年2月23日杨**被抓获。
2.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民警依法对李*人身及驾驶的车牌号为×××的奇瑞轿车进行搜查,从李*处查获白色oppo牌a33m手机一部、在轿车主驾驶位坐垫下查获一个外用透明塑料薄膜包裹的长方体可疑物品。上述物品及车辆均被依法扣押。
3.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及拆解、称量照片、编号**青铜峡市禁毒办毒品收据、计量授权证书及资质、电子天平检定证书及照片、清点说明、清点视频,证实:从李*驾驶的车辆中查获毒品可疑物11袋,经称量分别重14.08克、19.05克、19.10克、19.21克、19.17克、19.32克、...(本文书还有45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