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7)宁01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赵*及其辩护人毛**、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5年3月4日,秦**(已判决)让马莉(已判决)帮其购买毒品,后马莉电话联系被告人赵*协商以4万元人民币购买25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当日13时许,马**(已判决)受赵*指使在银川市兴庆区银古物流园银川天地物流仓库门口取包裹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该包裹内缴获甲基苯丙胺1008.3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0.65克。在公安机关对马**讯问过程中,赵*电话指使马**将250克甲基苯丙胺交给马莉并收取购毒款。同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马**的配合下,在银川市兴庆区南门民航大厦**楼卫生间内将前来与马**进行毒品交易的马莉抓获。2016年9月20日赵*被抓获。...(本文书还有43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