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汤**注册的第5540137号“洋河yanghe”商标于2009年5月21日注册,2016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商标除食用油的其他类别予以撤销。第12356049号“洋河yanghe”商标于2015年12月21日在第29类上注册。第16632989号“洋河yanghe”标识于2017年10月14日注册。本案中,汤**的第5540137号、第12356049号、第16632989号商标与洋河酒厂的第1470448号“洋河”商标从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均相同,注册时间均晚于洋河酒厂的“洋河”商标。无论汤**在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其使用的第12356049号、第5540137号商标在牛奶等商品上是否尚未被撤销,在2002年3月第1470448号“洋河”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汤**应知悉“洋河”商标的知名度,仍复制、摹仿“洋河”商标多次注册使用,具有攀附意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本文书还有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