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大港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及中银保险天津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8451.3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3日10时00分,被告王*驾驶津a×××××号车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羊三木卫生院北路口,与前方顺行左转弯原告王**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王**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负事故主要责任,王**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大港运输公司,该车在被告中银保险天津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损失:医药费...(本文书还有28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