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蔡**、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蔡**、李**立即偿还吴**借款188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9月30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案件诉讼费用由蔡**、李**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30日,蔡**立据向吴**借款188000元。双方书面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3%。后蔡**未还本付息。该借贷发生在蔡**与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蔡**、李**共同偿还。因吴**向蔡**、李**催讨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蔡**、李**未作答辩。
吴**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吴**居民身份证一...(本文书还有20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