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7日,被告人翁玉建指示朱*,4(另案处理)开通号码为177××××3019的手机卡,并将该卡交由翁玉建使用。同月26日中午,被告人翁玉建、朱*,4来到福清市占阳扁肉店,将翁玉建寄放该处**楼的一个纸箱运至三山镇三佳福酒楼。翁玉建随后使用上述手机号码联系福清市邮政速递分公司揽收员到该酒楼停车场取件,并指示朱*,4将上述纸箱带到停车场交与揽收员,交待以朱*,4的身份信息和指定的澳大利亚地址信息分别填写寄件和收件信息,将该纸箱寄往澳大利亚。同日,该邮件在过关时被福州海关扣留。经福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检查、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该纸箱内装有紫菜、茶树菇等物品,纸箱内壁夹层中藏有制毒物品麻黄碱15包共计3776.9克。
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翁玉建在福清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魏*,4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翁玉建是她的丈夫。翁玉建使用过的手机号码有135××××3342、135××××3343、139××××5342。其中,139××××5342号码是以她...(本文书还有4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