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7)闽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余**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3月1日起算至还清款目之日止),并由被执行人余**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负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院依申请于2018年1月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余**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财产、证券、企业注册、船舶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到福清市国土资源档案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的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如下:1、登记在被执行人余**名下的位...(本文书还有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