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祥公司”)与被告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8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信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诚信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由原告代被告支付的代偿款7891.33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以7891.3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为标准从原告代偿之日(2018年5月8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6月15日,49.98元,1、2项合计7941.31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3日,被告为购买滁州市胜元商贸有限公司的苹果se粉色16...(本文书还有26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