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湘潭市金*********因与被上诉人袁**、株洲市珊*********、原审被告胡**、周**、中国人民****************、株洲市津******、原审第三人湘潭市志*********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被上诉人袁**辩称:一、本案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损失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本案因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造成损害,该危险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使用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原审被告津源厂、原审第三人志高公司和上诉人金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上诉人珊瑚公司辩称:一、上诉人金泰公司主张其公司没有提供安全的卸货条件与客观事实不符。被上诉人袁**当时工作的车间与硝酸的卸货车间是两个不同的车间,应当是没有关联的,袁**听力是否存在障碍与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没有必然联系,袁**即使有这个障碍也不能免除上诉人的侵权责任;二、被上诉人袁**是否受到工伤,应按工伤管理条例处理。被上诉人珊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津源厂述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胡**、周**和原审第三人志高公司未向本院提出陈述意见。
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胡**、周**、金泰公司、津源厂支付其损失1807805.17元(其中1、医疗费280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63天*30元每天=9780元,3、营养费120天*30元=3600...(本文书还有47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