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青海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青海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y*******号《商*铺位确认书》;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房款248508元及违约损失104638元;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其他费用23081及利息7326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2011年6月11日,原、被告双方就西宁市泰阳国际商贸城达成意向,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购买了被告开发建设的泰阳国际商贸城**层商*一间,面积26.45平方米,单价9395.39元/平方米,总价248508元。合同签订当天,原告一次性付清全...(本文书还有35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