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嵇**因与被上诉人李**、一审第三人饶河县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泰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嵇永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审第三人和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涉案的执行裁定,由李**承担全部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0年6月20日,和泰公司向嵇**借款700万元,月息2.5分。2012年11月28日,嵇**与和泰公司签订涉案地下室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泰公司将3380.95平方米涉案房屋出售给嵇**,以抵偿嵇**的借款。合同签订后和泰公司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嵇**。嵇**占有期间于2013年7月1日出租案外人,至今仍占有使用。因涉案房屋无法办理产权登记,2015年1月5日,嵇**与和泰公司共同到房部门办理房产预售备案登记���该登记合法有效。2015年10月29日,李**依据生效的判决书申请执行和泰公司。一审法院作出(2015)双执字第79号执行裁定,查封了涉案房屋。嵇**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作出(2017)黑05执异****号执行裁定,驳回上嵇**的异议申请。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停止涉案房屋的执行。
被上诉人李**答辩称,付延宝与嵇**是夫妻关系,嵇**是嵇**的弟弟。付延宝挂靠和泰公司开发...(本文书还有61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