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黑龙江省世纪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诚公司)、张**、陶**因与被上诉人毕**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陶**、鼎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驳回毕**的全部诉讼请求,由毕**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毕**主张应分得林口县体育场建筑及万顺嘉***小区前期投入及利润,而两个项目是鸡西市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公司)开发,毕**举示的万顺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可以证实,毕**只是该公司的项目经理,无权主张鸡西万顺公司应享有的权利。2.毕**未举示书面合伙协议,亦无...(本文书还有131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