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2、陈*1因与被上诉人湘阴县文星镇南泉社区树山组(以下简称树山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湘阴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4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2以及陈*2、陈*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胥**,被上诉人树山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2、陈*1上诉请求:1、撤销湘阴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4民初****号民事裁定;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即支付两上诉人土地补偿费共8万元。事实和理由如下:1、本案是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而非确定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案件,一审法院随意改变案件诉求和性质是错误的;2、如何确定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依据当事人的户口及当事人是否在村集体长期生活...(本文书还有1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