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孔**因与被上诉人马**、赵*、原审第三人封丘县宏基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基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本文书还有5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