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宁县健商堂枸杞专业合作社诉被告余**、周**、丁**、丁*、张**、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余**委托代理人余**、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丁**、丁*、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余**、周**系夫妻关系,是原告合作社社员。2015年10月13日,被告余**、周**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余**、周**向原告借款60万元,期限3个月,自2015年10月13日至2016年1月13日,借款月利率为2.2%,被告丁**、丁*、张**、郭*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等内容。借款到期后,被告余**、周**将借款利息清偿至2017年3月8日,并于2017年3月20日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对剩余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13.1707万元一直未还。现要求:1、判令被告余**、周**立即偿还原告...(本文书还有22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