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女,1975年1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上诉人赤峰市松山区文化广电体育局因与被上诉人于*劳*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赤峰市松山区文化广电体育局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就生活津贴已经主张过一次,关于本案生活津贴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伤保险缴费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水平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而不是将某个员工个人工资作为缴费标准,因此,被上诉人主张按照其工资给付伤残补偿金差额是错误的。三、双方解除劳*合同的原因是被上诉人主动提出的,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于*答辩服判。
原审原告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6个月的生...(本文书还有42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