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执行石屏县捌陆歌舞厅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80元,共计12180元。
本院受理该案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将石屏县捌陆歌舞厅经营者苏*列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8年7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人行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同年7月23日本院执行人员分别到蒙自市国土资源局、蒙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控,苏*无房屋登记信息,在芷村林场宿舍区有12.852平方米的分摊土地面积,9月13日约谈苏*,经核实,该分摊面积依附于林场职工宿舍,土地使用权统一为林场集体所有,但办理职工房屋产权证时分摊到每位房产共有人。苏...(本文书还有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