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郭**,女,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诉被告朱**、朱**、被告河南省新乡县开源瓷砖厂(以下简称“开源瓷砖厂”)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向三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及其代理人段**、被告朱**、朱**及其代理人魏**,被告开源瓷砖厂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1月15日下午,其雇用的马志成在为被告开源瓷砖厂建设厂房时,被被告朱**驾驶的吊车将马志成砸伤。后马志成诉至法院,并经新乡县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原告承担雇主责任,共赔偿马志成各项损失8194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20元。判决生效后,原告按判决书履行了判决义务。后经查,该吊车属于朱**所有,朱**也是为开源瓷砖厂建设工程。原告认为,诉讼请求所涉的损失应当由实际侵权人承担,由雇主承担的并已经履行的,可以依法向实际侵权人追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本文书还有23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