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陈**与被上诉人赵**健康权纠纷一案,赵**于2011年6月10日向新密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564.69元、赔偿款20000元、合计28564.69元,并自2011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期间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1925号民事判决。陈**、陈**不服原判,于2011年12月26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陈**,被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二被告系兄弟关系,原告系二被告的弟媳。2011年4月18日18时许,...(本文书还有17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