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易门新业担保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的(2017)云04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以(2018)云0245执****号执行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由云南易门华山工贸有限公司、王**、欧绍芬、普正阳给付申请人易门新业担保有限公司案款2759453.42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28187元及执行申请费30276元。
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办案承诺书,被执行人签收后,随即填报了财产申报表,后经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逾期不报告或虚假报告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形,本院于20...(本文书还有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