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科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科德公司)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2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三)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系有事实根据。本案中,科德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判令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履行行政职责,对科德公司的投诉举报依法作出处理。因职权法定系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基本原则,故科德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应以其负有相应的法定职责为前提。科德公司向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递交举报信,载明被举报人为:重庆市车渡管理站;举报事项为:被举报人修建的李家沱战备公路...(本文书还有7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