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诉称:鲍**欠其现金3万元至今未还,请求判令鲍**偿还上述欠款本息。
鲍**未作答辩。
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李**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被告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基本情况;
3、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3万元整。
鲍**未向本院举证。
本院对本案证据认定如下:原告的证据真实...(本文书还有5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