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淮公司)、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17)皖0705民初****号民事判决。本院2018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上诉人镇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赵**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第一,《变更承诺书》是实际施工人曹*所写,不是赵**所写,且这份《变更承诺书》恰恰证明赵**原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涉案投标保证金为其所交;第二王*是江苏镇淮建设集团第十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十三公司)职工,其接...(本文书还有3440字未显示)